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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3-09-12 15:38  

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会章程

  1. 总则

    第一条 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和主要任务:

    (一)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二)本会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及时向同学们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中;

    (四)面向学院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

    (五)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凡承认本会章程,且在学的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本会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向学院党委和学校团委请示,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选举产生出席天津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举行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经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本会会员人数的1%,代表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年级、专业。其中,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学生会委员会为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本会工作。

    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各年级专业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其中,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学生会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班级数量的2倍。

    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职权包括:

    (一)解释本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二)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听取、审议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天津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院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主席团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须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委批准,报学校团委备案。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本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3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其职权包括: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本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本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 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学生会委员会成员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 本会坚持精简原则,可聚焦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本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左右;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学院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 学院学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院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院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 本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学有余力、学业优良,至少应满足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章 从严治会

    十七 本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本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委报告。

    十八 本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院党委定期听取本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院党委和学院团委共同研究本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十九 本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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